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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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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2、2012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其他参保人员,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其他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其中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超过15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二)特殊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5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4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在普调基础上,再增加30元/月。

  3、经普遍调整和符合70周岁以上人员、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后,正高职和副高职基本养老金分别以4615元/月和3530元/月为上限,低于上述标准的,正高最高再调整450元/月,副高最高再调整350元/月。

  以上三项中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调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标准最高的特殊调整政策。

  4、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以及其他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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