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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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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下发后,省委、省政府对今年全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非常重视,态度鲜明地指出要把逐步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问题作为逐步增加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目前我省确实存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基础偏低、赡养率高、基金支付压力大等实际困难,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还存在制约因素。因此,这次调整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结合我省实际,尽最大努力提高调整幅度,同时在普惠原则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兼顾各个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增加14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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