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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连续九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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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3年1月1日起,青海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再次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后,全省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285元,较2005年增长144.39%,9年平均增幅11.03%。4月3日,记者就方该省再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采访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工作有关负责人。
  人社厅: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有五个特点:一是普遍调整中"按缴费年限调整"的部分加大了权重。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3元(去年为2元)。较好地体现了"多缴费、多工作、多得养老金"的激励因素,也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二是按国家统一要求,继续向企业退休高工倾斜。通过连续两年倾斜,使企业退休高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高工的平均待遇差距大幅度缩小。三是提高了高龄人员倾斜标准。我省通过对高龄人员倾斜的方式,对退休较早的企业中级职称和管理职务人员、参加抗美援朝的退休人员、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原工商业者等群体在高龄倾斜中统筹进行照顾。四是省委、省政府充分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在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时,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5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5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五是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和企业失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联动动态增长机制,同步同比例提高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和企业失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并建立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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