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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养老保险新规:中断可补缴平均工资60%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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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范围为2011年6月30日之前。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了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
  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范围为2011年6月30日之前。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了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我省出台《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覆盖范围、缴费基数和比例。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三类人员受益补缴
 
  新规规定,可补缴范围和条件包括三类,包括: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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