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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保护参保人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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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月中旬,安陆市的刘祥军先生向省人社厅电话咨询:他原在安陆铝厂做事,厂里为他缴纳了13年养老保险费,后因身体原因辞职回乡务农,村里则给他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按城镇企业职工还是按城乡居民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8月中旬,安陆市的刘祥军先生向省人社厅电话咨询:他原在安陆铝厂做事,厂里为他缴纳了13年养老保险费,后因身体原因辞职回乡务农,村里则给他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按城镇企业职工还是按城乡居民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这是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7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接到较多的制度衔接咨询电话之一。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7月底,全省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达3472.9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242.9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230万人。我省养老保险参保者中,像刘祥军先生反映的类似情况占一定比例。为做好“两种制度”的衔接,日前,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参保人的权益。

  明确制度衔接范围。对湖北省按照有关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县(市、区)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需要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按照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制度衔接时点上灵活处理。参保人员可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六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选择延长缴费,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对因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导致参保人员延迟领取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从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不影响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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