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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本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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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本月1日起施行,就此,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对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做出具体解释。
  重复领取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养老保险唯一性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的人员什么时候办理转移接续?

  对于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待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办理转移衔接的程序有哪些?

  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参保人员,只需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衔接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资金转移等程序主要由本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协调办理。跨省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45日内办结,本市两个制度的衔接手续在10日内办结。

  对于不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条件,且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是否可以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又不愿意继续延长缴费、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将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费和计发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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