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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本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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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本月1日起施行,就此,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对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做出具体解释。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两个制度间转移,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累计计算,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本月1日起施行,就此,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对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做出具体解释。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在同一种制度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该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什么时候办理转移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两种制度之间的衔接手续。参保人员在达到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前,不办理两种制度的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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