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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化学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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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直接回应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新要求。尽管现有专家学者对其解读多聚焦在解决“重复参保”与“便携性”方面,然而制度衔接对整合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积极效应也不容忽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化学效应”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直接回应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新要求。尽管现有专家学者对其解读多聚焦在解决“重复参保”与“便携性”方面,然而制度衔接对整合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积极效应也不容忽视。

  回应了三大政策问题

  第一,三大养老保险计划由于覆盖群体标准模糊、扩面策略失当而导致的重复参保问题。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始于劳动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型,旨在向劳动力市场中所有的工资劳动者提供老年收入保障。所以,职保的覆盖标准是基于就业状况的,大量农民工基于其就业者的身份参加了职保。新农保选择了基于家庭的扩面策略。根据规定,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获得非缴费型的基础养老金的前提是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种“捆绑策略”导致很多农民工重复参保。城居保基本上也采取了这种“捆绑策略”,只是强制性程度稍弱。

  第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保)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或城居保)缺乏制度衔接而遗留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不仅存在上述户籍-就业区隔的结构,还由于较低的(实际)统筹层次而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特征。这进而导致社会养老保险的“便携性”难题。在此背景下,为了减少损失,多数流动劳工选择了“退保”的方式而放弃了其缴费参保所积累的部分养老金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而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决了职保内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但是,返乡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由于职保与新农保之间缺乏衔接机制而依然无法实现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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