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要针对现行女职工退休制度对女职工劳动就业、养老保险等劳动经济权益的影响,国家有关部门一方面应适时调整女职工社会养老金统筹办法,尽可能降低男女不同龄退休对女职工经济利益的影响;一方面应加强监督检查,有效纠正和制止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提前退休或通过变换工作岗位使专业管理岗位女职工按照工人岗位退休等不规范行为。当务之急要在完善
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对于失业而又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给予关注,并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其度过退休前的缓冲期。同时,各级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应通过职代会制度等民主程序以及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等,在现行制度内合理确定本企业、行业以及本地区女职工退休年龄选择范围,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积极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