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于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照《办法》规定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办法》同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本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省人社厅负责人称,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后,原来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与新制度的转换比较简单,将参保人原来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即可。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问题,由于国家已明确将出台有关衔接办法,在国家办法出台前广东不宜出具体规定,以避免与国家办法相冲突,待国家办法出台后广东再结合本省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因此《办法》只是原则性地提出按照国家办法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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