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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越早越好 今年起开始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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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从参加工作,我曾经有过多次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晚些时候再补缴会带来哪些影响?”日前,市民王先生拨打热线进行咨询,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养老保险补缴得越早,缴费越少,对补缴职工越有利。但很多职工对此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该负责人以王先生的情况对补缴政策进行了解读。

  今年1月1日起开始收取滞纳金

  1995年1月,王先生在我市一家工厂工作,直到2000年1月,工厂才为他参加了养老保险,此后一直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至2005年12月。2005年12月之后,王先生辞职,没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王先生重新找到工作,直到2013年1月这家单位才开始为王先生缴纳社保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

  “从王先生的经历来看,他需要补缴3个阶段的费用。”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社会保险补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王先生需要补缴1995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及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等3个阶段的费用。而从欠缴行为来看,王先生发生“首次参保前未缴费”以及“参保过程中中断缴费”两种情况,第一次欠缴属于首次参保前欠缴行为,后两次则属于中断参保缴费的行为。

  此外,记者了解到,我市目前执行的补缴政策是以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为界,按照规定要求,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补缴的,不收滞纳金,2013年1月1日之后补缴的,需要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补缴基数为1500元

  据这名负责人介绍,无论是首次参保前发生的欠缴行为还是中断参保行为,只要是发生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缴费基数均执行1500元。滞纳金从《社会保险法》实施的2011年7月1日开始计算直至缴费当天,“差别在于,参保职工对首次参保前发生的欠缴行为进行补缴时,需要提供这个阶段的工资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件。”

  由于王先生的前两次欠缴行为均发生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因此前两次均按照1500元的缴费基数、26%的缴费比例补缴。也就是说,王先生月缴费额为390元,年缴费额为4680元。补缴1995年至1999年12月这5年的养老保险费共为4680×5=23400元。此外,王先生还需要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假设王先生在2013年1月1日补缴了这部分费用,则需要加收23400×0.05%×548=6411.6元的滞纳金。

  补缴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费用,不仅需要补缴本金23010元,还需要补缴自2011年7月1日开始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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