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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籍年满60岁居民满5年不缴费仍可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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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该办法,南京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本市户籍满5年,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由市人社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南京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状况设定若干档次,并适时调整。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市、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或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区(县)政府或街道(镇)、村(社区)集体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保费。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保费。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予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原农保”如何转接?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农保人员,可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向前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农保人员不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或符合参保条件而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保留原农保关系;也可终止原农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领取。符合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基础养老金同时发放。具体转接方式可向劳动保障所(和站)咨询并办理。

  本月起,原南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按新公布的标准领取,其他养老金仍按年度计发的标准领取。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各区(县)政策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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