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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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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过实施,标志着广州市在社会保障领域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体制障碍、实现城乡共同发展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也标志着广州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实现了统筹城乡一体化的目标。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过实施,标志着广州市在社会保障领域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体制障碍、实现城乡共同发展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也标志着广州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实现了统筹城乡一体化的目标。

  广州市在2008、2010年分别颁布实施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城镇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分属两个办法,他们之间的缴费水平、待遇享受条件、待遇水平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利于广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广州市对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新农保办法进行了整合和完善,形成了城乡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办法的主要特点有:

  (一)真正实现全民社保。将覆盖范围由原来的城镇老年居民、农村居民扩大至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所有非从业城乡居民,真正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目标。据统计,本办法将使广州市236万城乡居民受惠,为此,政府每年需投入财政资金22亿元。

  (二)新旧制度平稳衔接。在制度设计方面,以统筹城乡发展、制度平稳过渡为原则,以新农保制度为政策框架,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的方式,将广州市参加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参加原新农保的参保人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原已在领取养老金的城镇老年居民,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可以选择按原标准继续缴费、领取待遇,也可以选择按新制度的办法缴费、领取待遇;对于广州市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与本办法中女性参保人享受待遇年龄差异的问题,在本办法中对临近55周岁的女性参保人设置了5年的过渡期。从而实现了新旧两个制度的平稳过渡。

  (三)加大参保激励力度。本办法在待遇计发环节,进一步加大了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后的激励力度,规定参保人缴费累计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新农保政策规定的1.56元提高至6元,从而引导年轻人早参保、多缴费,以获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建立丧葬抚恤费制度。在办法中建立丧葬抚恤费制度,规定:参保人死亡后,可获得丧葬抚恤费,标准为2600元。

  (五)扩大特困群体参保资助范围。将政府资助参保的特困群体范围扩大至具有本市户籍的“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体现了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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