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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有新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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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保定市社保所获悉,依据河北省人社厅出台的新规,今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前)保定市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均可补缴。
  ★养老金计发

  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

  补缴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的1993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缴费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部分,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实际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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