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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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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鄂尔多斯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包括,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满三年的农村牧区居民。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十三条 从本办法实施起,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其中55元由国家承担,90元由地方财政承担。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的另加20元,所需资金40%由自治区承担,60%由地方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月领取养老金不足200元的,补齐至200元,所需资金从我市原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基础养老金可依据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或我市财力状况适时调整。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八条 从2011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年龄统一执行国家政策,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按原政策女55周岁已享受养老金的人员,继续享受原养老金待遇,所需资金由原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积累中支付,到60周岁前不享受国家、自治区、我市提高养老金政策,待年满60周岁,按本规定资金渠道支付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设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女满55周岁,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待达到60周岁且缴费满15年,再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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