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十三条 从本办法实施起,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其中55元由国家承担,90元由地方财政承担。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的另加20元,所需资金40%由自治区承担,60%由地方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月领取养老金不足200元的,补齐至200元,所需资金从我市原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基础养老金可依据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或我市财力状况适时调整。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八条 从2011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年龄统一执行国家政策,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按原政策女55周岁已享受养老金的人员,继续享受原养老金待遇,所需资金由原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积累中支付,到60周岁前不享受国家、自治区、我市提高养老金政策,待年满60周岁,按本规定资金渠道支付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设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女满55周岁,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待达到60周岁且缴费满15年,再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