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牧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9〕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被列为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
第二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金市级统筹。
第三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农牧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的。
二、参保范围
第四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满三年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应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三、基金筹集
第五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设为500元、800元、1100元、1500元、20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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