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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变化详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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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变化:“历史欠费”可申请补缴但要加收滞纳金,挂靠参保无效,参保人可获邮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
  另据了解,新条例未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及相关事项的,市政府将通过制定新条例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目前市法制办正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广大参保人可向市法制办反映意见和建议。

  退休后迁户不纳入我市参保范围

  新版《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实施细则目前也有了草稿。市法制办昨天在网站(http://fzj.sz.gov.cn),公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2013年1月25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区C5079室,邮政编码:518035,电子邮箱:zhangjh@fzb.sz.gov.cn)。

  不得在两个以上地区同时参保

  该送审稿是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原《〈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的基础上草拟的,有许多是新增条款。

  送审稿规定,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送审稿起草单位对此解释说,国家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新建立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要求各地尽早全面实施,由于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因此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此类人员应当在原户籍所在地参保,但符合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由于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缴纳,双方存在缴费关系,为避免重复参保,此类人员也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送审稿对重复参保及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处理做出了规定。

  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到居民养老保险,起草单位表示,国家尚未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此为国家重大政策,我市不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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