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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社保——深圳养老保险变化详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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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变化: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部分参保人可补发异地缴费年限待遇等。

  1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变化: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部分参保人可补发异地缴费年限待遇,"延缴延退"范围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养老金中增加"病残津贴",加重对企业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罚力度,"历史欠费"可申请补缴但要加收滞纳金,挂靠参保无效,参保人可获邮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3年1月1日施行,市社保局昨天召开新闻说明会,就新条例9大变化进行详细解读。

  1、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

  根据新条例,养老保险缴费有两方面调整:一是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二是最低缴费基数方面,统一了深户职工和非深户职工的缴费"下线",取消了原政策中"本市户籍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规定。按照新政策,无论深圳户籍或是非深圳户籍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即缴费"下线"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线"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为什么要将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至13%?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说:"根据国家政策,参保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单位缴费部分,要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2%转移资金,同时我市需按缴费总额的0.9%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因此,如果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3%,则参保人离开深圳时,需要从其他参保人缴费中给予'倒贴',会对其他参保人造成不公平。"因此,我市对养老政策做出综合评估,此次通过修改养老保险条例的方式,适当提高单位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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