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保险待遇补发”问题上,国务院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其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深圳的规定是“此类人员的内地缴费年限不纳入待遇计算”,导致两法冲突。“为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将新增规定,2010年1月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刘渤说。
定期向参保人寄送个人权益记录
市社保局介绍,目前两类情形较突出:一是参保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不一致,社保部门按规定以其档案记载最早的出生日期来确认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早于身份证记载的,会导致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多缴纳养老费;二是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继续缴纳养老费。
“对于上述情形,目前社保部门只是将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但其多缴的年限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从而影响到其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参保人往往不接受退费处理,认为其养老保险待遇被变相克扣,并由此引发申诉、上访事件。”刘渤说,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将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未申请领取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此外,条例明确了社保机构的告知义务,要求市社保机构定期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寄送参保人。“对方以登录社保个人服务网页、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可不再另行寄送。”(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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