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了解,此笔保险费用是可以补缴的,同时李某连续在该企业工作,后期的保险费用也是连续缴纳的,企业一直在连续履行义务,并没有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李某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于近日判决沈阳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为李某补交从1994年11月16日至1998年12月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庭审法官称,对于在职职工向企业提出补缴拖欠养老保险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随时向企业提出。如果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则须在离职一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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