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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职工养老保险 法院判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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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称,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欠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在2011年底前可以补缴。从2012年1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再允许补缴。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从1994年11月16日至今在沈阳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连续工作,与企业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沈阳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照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为李某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侵犯了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法院了解,此笔保险费用是可以补缴的,同时李某连续在该企业工作,后期的保险费用也是连续缴纳的,企业一直在连续履行义务,并没有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李某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于近日判决沈阳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为李某补交从1994年11月16日至1998年12月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庭审法官称,对于在职职工向企业提出补缴拖欠养老保险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随时向企业提出。如果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则须在离职一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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