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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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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失地农民养老将有法可依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马海林通讯员移红霞】《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近日出台,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一些具体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面积低于20%暂不纳入。对政府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政府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必须保证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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