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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养老金发放标准有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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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本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次修改和调整的条款共25条。涉及的内容有:参保的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比例、基本养老金的享受条件和计发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延缴办法、最低养老保金制度等。

  金华养老金发放标准有新调整

  解读人:金华市社保处副主任徐争鸣

  新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本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次修改和调整的条款共25条。涉及的内容有:参保的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比例、基本养老金的享受条件和计发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延缴办法、最低养老保金制度等。

  最低发放标准提高,

  保障居民正常养老

  ●参保人员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企业退休职工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予以补足。

  解读:最低养老保险的发放标准,原政策规定为当地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条例》则规定为当地企业退休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在《条例》实行以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数额会逐步上涨,最低发放标准也会水涨船高。

  不过,以下5类人员,无法享受最低养老金制度:中断缴费人员;退职人员;前补后延人员;未按省里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上年已享受最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跨区域转移不再难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由个人缴费形成。

  解读:在2006年前我市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按照11%建立的,2006年后则已经按照8%建立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的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由于养老保险资金是以统筹区域进行管理的,养老保险跨统筹区域转移较难。养老保险转移不便制约着不少跨地区工作者。一些辗转各地工作的农民工,更可能因此无奈放弃参保。

  由于个人账户储存的数额较少,职工退休后所需的养老金主要从统筹账户中支取,为减轻本地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压力,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年龄较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设置了限制条件,不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针对这一情况,《条例》允许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只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在本省范围内基本上能互相转移。

  养老金计算方式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将与退休年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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