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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可以“晚拿”,但不能“少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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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社部提出"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养老金年龄建议",引起热议。人民网推出的调查显示,74.5%的网友表示反对。而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则是,退休年龄逐渐延长,是适应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受教育年限延长,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必然选择。
  在这个意义上,产权明晰――明确退休人员获得养老金及其收益的权益、明确政府与退休人员之间收益的分配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实质上是又提出了第四个条件。

  其实,上述四个条件归结起来,就是一个问题:参保人的权益必须得到保障,不能受损。这里的权益,不仅包括退休时间(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选择权,也包括领取养老金时间(在正常退休后)的选择权,还包括养老金的投资收益获得权,甚至还包括投资状况与收益的知情权。

  综上,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制度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中,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划分明确尤为重要。因此,在实施这一制度的同时,必须同步推行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证退休人员的权益,如明确延迟领取养老金的相关条件,以保证退休人员能够继续工作或者维持基本生活,规定灵活、方便的终止或解除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协议等。(文章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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