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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可以“晚拿”,但不能“少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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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社部提出"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养老金年龄建议",引起热议。人民网推出的调查显示,74.5%的网友表示反对。而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则是,退休年龄逐渐延长,是适应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受教育年限延长,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必然选择。

  "弹性延迟领养老金年龄"要想推行,需要保障参保人退休时间的选择权、养老金的投资收益获得权,以及投资状况与收益的知情权等。

  近日,人社部提出"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养老金年龄建议",引起热议。人民网推出的调查显示,74.5%的网友表示反对。而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则是,退休年龄逐渐延长,是适应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受教育年限延长,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必然选择。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一系列深刻的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然受到巨大的冲击。因此,此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养老金",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对于其意义,恐怕没有多少争议,但问题的核心在于,这一制度能否建立起来,能否得以顺利实施,参保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

  显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应当是"自愿"的制度,既不能强制某人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也不能强制某人在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后,过一段时间再领取养老金。既为"自愿",则必然要保证这一制度的吸引力,否则这一制度就不具有实施的可能。

  而这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延迟领取养老金期间的基本生活和支出能够得以维持;其二,参保人相信其利益不会受到损害,不会出现"因为晚拿,所以少拿"的情况,即延迟领取养老金的人在延迟这段时期"积累"的权益,能够在未来得以弥补。否则,必然会是,人们宁可"早拿",不愿"晚拿"。

  更进一步地,为了保证这第二个条件的实现,还要满足第三个条件:管理部门需要将养老金进行有效的投资,同时需要将投资的收益"归还"或至少是"部分地归还"给延迟领取养老金的人,其归还部分至少能够高于储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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