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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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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针对性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相关措施,各地也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近日,我们对威海市农民工社会保险方面出台的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和研究。目的是以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为切入点,为整体农民工工作探索解决的思路。
  (二)政策局限因素

  一是目前包括威海市在内的部分城市规定,参保人必须在新参保地就业并由单位统一缴纳社保费,其原有社保关系才能转移至新参保地,这一规定使得部分没有就业单位,需要自己缴纳社保费的农民工的社保关系难以接续。在无退保政策的背景下,打压了农民工的参保热情。

  二是部分农民工游离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外。包括威海市在内的大部分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为捆绑缴费,10%的缴费比例使得部分低收入农民工望而却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允许当地城镇户口、本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户口人员参加,这一规定将外来农民工阻隔于社会保险大门之外。

  (三)企业逐利因素

  使用农民工的民营企业、乡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大多是微利行业。按照2011年威海市平均基数2500元计算,如果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企业每月每人需负担750元。按使用50名农民工计算,企业一年需负担社保费45万元,部分缴费意识不积极的企业会采取拖、赖等种种手段,消极应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思路

  农民工问题不仅仅是常见的拖欠工资这一表层问题,如何以现有社会保险制度取代农民工“土地”保险这一深层问题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课题。

  (一)分类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农民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鉴于其复杂的社会组成,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刀切,建议将其细化为三类分别解决。

  一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城市中累计缴纳社保费超过2年或者连续缴纳社保费超过1年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完成由农民向市民的初步转化,可将他们纳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范畴。

  二是以务农为主的农民工。城市中累计缴纳社保费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社保费不足3个月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农闲时进城务工,农忙时回村务农,所挣每一分钱都要带回农村。这类农民工短期内不适合纳入社会保险政策范畴,应在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参加工伤保险、新农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是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社保缴费记录为间断式、跨地域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的社保关系今年在山东,明年在山西,这部分人群有的会成为产业工人,有的会继续做农民,处于非稳定状态。对这类农民工应尊重其个人意愿,遵循宜缓不宜急的方式,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范畴。

  (二)分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经济建设水平决定社会保险能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充分考量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立足现有经济水平,分层、分步解决。

  一是全面普及工伤保险。威海市大多数农民工都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是目前仍有部分以档案托管人员身份,自己缴纳社保费的农民工游离于工伤保险之外,这部分人面临极大的风险,成为社会不稳定隐患。建议效仿生育保险,允许这部分农民工自愿选择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二是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本着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企业负担不明显增加的原则,可针对农民工推行工伤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捆绑模式,明确企业必须同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确保农民工在患病住院时可享受相应医疗待遇,以较小的投入化解较大的风险。

  三是逐步推进养老保险。由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较高,享受待遇所需时间较长。为了确保农民工将来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建议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消除本地农业户口限制,允许外来农民工在当地城市缴纳农村养老保险,第二步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转移政策,第三步加快出台农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间的衔接办法,使频繁流动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能转、能接、能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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