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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需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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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和市县(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实名制原则,为其在编人员(含实行聘任制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其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月22日,记者从全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动员会上获悉,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和市县(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实名制原则,为其在编人员(含实行聘任制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其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缴费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全额拨款单位缴费费率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我市明确要求,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缴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凡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财政部门将不负担相关工伤费用。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对逾期不进行工伤保险登记、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文章来源:中国延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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