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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的大病医保漏洞需要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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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患病男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两年,这证明他入职两年,根据原劳动部的《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在职工患病期间,小伙子应该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必须为他继续缴纳医保。

  外地人的大病医保漏洞需要正视

  媒体近日讲述了一个悲伤的故事:一对甜蜜的恋人,大学毕业后一起到北京打拼,生活虽然不易,但也甜蜜温馨。噩耗传来,男孩被诊断为脑瘤,但女孩没有舍弃男孩。接下来是昂贵的医疗,可他们不担心,因为一直缴纳着医保。当他们满心希望,转向他们本以为无比牢靠的医保时,这希望却碎成一地碎玻璃:他们被告知,因为是外地人,所以在患上肿瘤等疾病,需要放、化疗时,就不属于北京的医疗保险范围。

  阻碍他们的,是这样一则规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下发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

  实际上,患病男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两年,这证明他入职两年,根据原劳动部的《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在职工患病期间,小伙子应该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必须为他继续缴纳医保。

  这是全国性行政规定的强制要求,也是基本医疗保险强制性的要求。既然能缴纳,原本不应存在不能享受的问题。即使三个月后,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也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判断,因而从“因病”得不出“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更何况,丧失劳动能力与否,不该是能否享受医保的条件。这里面还包含一个循环逻辑:因病需要医保,同时又因病丧失医保。医保制度不应是这样的:在你有钱的时候找你要钱,帮你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等到你有了大病、最需要的时候却拒绝。

  当这对患难之中的情侣以“小熊牵着大熊走”的身份发布微博,并得到广泛传播之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由于北京的医保在全国的保障水平最高,为了避免一些其他地区的大病患者“骗取”北京的医保,所以才制定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患病男孩在北京缴纳了两年医保,按规定可以享受北京市的医保待遇。

  这个原则性表态并无问题,但问题不在滴水不漏的表态之中,而在基层的操作之中。

  当这对情侣再次向朝阳区医保中心询问时,医保体制显露出与原则性表态不相符合的一面。根据朝阳区医保中心一名工作人员的说法,由于是外地人,他们并不天然具备取得医保的资格,而是需要提交一系列文件:《朝阳区外埠人员申报特殊病种申请单》,定点医院医保办及参保人所在单位盖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医院盖章的首次诊断证明、首次确诊该特殊病的病历复印件,再附上参保人的社保卡、北京市医保手册,在“证明不是骗保”之后,经过审批,方可进行医保报销。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里的规定本身是模糊的,除了外地来京人员、丧失劳动力外,并无其他条件。按照朝阳区医保中心的说法,所有外地来京人员患上大病之后均在该《通知》管辖的范围之内——除了患有那个躲在深闺无人知的“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里提到的“特殊病种”的人。

  那么,这个审批的依据是什么,难道又是依据上述《通知》?这又是一个循环逻辑。这个《通知》还在政府网站上,表明其正在执行,其中的模糊让人不解。不过,每一个模糊的规定和审批之下,难免有寻租空间。北京市相关部门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并尽快修正有关规定,补上这一漏洞。

  其实,这并不是北京一地的现象。许多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为了防范外地人骗保,规定外来重病人无权初次参保,有些还设定了待遇的“等待期”。站在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上,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但考虑到中国实际上存在的巨大经济差异,经济发达地区为了避免外来人员成为自己的负担,避免涌入的病人潮拖垮一地的社保体系,这样的规定是情有可原的。

  但是,这类重大风险问题,相关部门如果不提示参保者,在他们健康时强制收钱,遇到恶疾时却毫不理会,甚至设置模糊的审批制度,难免让参保者手足无措。而且,在北京打拼的多是年轻人,从群体而言,这是一个医保体系的净现值流入人群,这个净现值流入人群甚至负担了一部分本地人的医保。这并非不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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