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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举:外地人的大病医保漏洞需要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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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媒体近日讲述了一个悲伤的故事:一对甜蜜的恋人,大学毕业后一起到北京打拼,生活虽然不易,但也甜蜜温馨。噩耗传来,男孩被诊断为脑瘤,但女孩没有舍弃男孩。接下来是昂贵的医疗,可他们不担心,因为一直缴纳着医保。

  媒体近日讲述了一个悲伤的故事:一对甜蜜的恋人,大学毕业后一起到北京打拼,生活虽然不易,但也甜蜜温馨。噩耗传来,男孩被诊断为脑瘤,但女孩没有舍弃男孩。接下来是昂贵的医疗,可他们不担心,因为一直缴纳着医保。当他们满心希望,转向他们本以为无比牢靠的医保时,这希望却碎成一地碎玻璃:他们被告知,因为是外地人,所以在患上肿瘤等疾病,需要放、化疗时,就不属于北京的医疗保险范围。

  阻碍他们的,是这样一则规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下发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

  实际上,患病男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两年,这证明他入职两年,根据原劳动部的《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在职工患病期间,小伙子应该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必须为他继续缴纳医保。

  这是全国性行政规定的强制要求,也是基本医疗保险强制性的要求。既然能缴纳,原本不应存在不能享受的问题。即使三个月后,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也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判断,因而从“因病”得不出“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更何况,丧失劳动能力与否,不该是能否享受医保的条件。这里面还包含一个循环逻辑:因病需要医保,同时又因病丧失医保。医保制度不应是这样的:在你有钱的时候找你要钱,帮你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等到你有了大病、最需要的时候却拒绝。

  当这对患难之中的情侣以“小熊牵着大熊走”的身份发布微博,并得到广泛传播之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由于北京的医保在全国的保障水平最高,为了避免一些其他地区的大病患者“骗取”北京的医保,所以才制定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患病男孩在北京缴纳了两年医保,按规定可以享受北京市的医保待遇。

  这个原则性表态并无问题,但问题不在滴水不漏的表态之中,而在基层的操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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