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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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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湖北境内非城镇户口、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公民。交纳保险费的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
  第二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贯彻和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级民政部门应设立具有协调能力和法人资格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责令当事人限期如数退回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并处以相当于虚报冒领款额30%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及时足额支付养老金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足;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擅自提高提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比例,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用于投资的,责令限期追回投资,并没收其投资所得,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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