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界定政府在"农保"中的责任。应学习南京模式,根据海南省东部、西部、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依次递减的情况,政府出资所占比重依次递增,同时,集体补助和农民自筹比重应依次递减。还应仿效青岛模式,地方投入比例和缴费标准根据当地实际经济情况来确定,做到量力而行、因地制宜。
(2)采取弹性缴费制度。农民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8%左右缴费比较合适。这样既能解决农民缴费难的问题,也能避免固定缴费方式弊端。此外,应充分考虑社会不同群体的缴费能力,可学习郑州模式,对贫困群体、高龄群体采取非缴费型养老补贴方式。
(3)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在基金的监管方面,建立由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审计和银行三方组成"农保"管理委员会,对"农保"基金进行独立核算和管理。新农保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
在基金管理和监督中,基金的保值增值是一个关键点,可以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应当引入市场机制,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同时也应该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养老金的安全,实现养老金的持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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