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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可按基数12%跨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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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明确领取待遇地,农民工无须再“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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