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将强行划拨、扣押、查封、拍卖
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欠费,各欠费单位应当积极主动清缴。如果清缴确实有困难,须在2012年4月28日前签订《缓缴协议书》,并按《缓缴协议书》清缴。如果单位欠费,也没有签订《缓缴协议书》,或是签订了《缓缴协议书》,但没有按协议清缴的养老保险费,均从其欠缴之日起对欠费部分加收滞纳金。
而在2011年6月30日之后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则一律不得拖欠,必须按规定缴纳。
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参保单位,将依法采取强行划拨、扣押、查封、拍卖等措施,并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市民如有疑问,可拨26861651进行咨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