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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变革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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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提出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所需资金来源于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共同缴纳的费用。

  1997年

  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6号文),统一了各地“统账结合”的实施方案,规定了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管理办法。

  2000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42号文),规定个人账户基金不再用于支付当期养老金,而是采取积累制,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以实现保价增值;在缴费形式上,也由个人缴纳5%,单位划拨6%,转变为完全由个人缴纳8%,账户规模由原来的11%调整为8%;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集中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降低做实成本,并简化账户管理程序。

  2001年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且缴纳时间可累计折算。

  2001年6月

  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减持国有股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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