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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拟作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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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新闻网讯(记者陈晓薇)《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昨日在市法制办官网(http//fzj.sz.gov.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修改草案对我市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出多处重大修改,包括拟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缴费基数、提高单位缴费比例等。

  修改草案还增加规定,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或在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够十五年的,可按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时,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单位不按规定缴费职工有两年举报期

  修改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逾期投诉、举报的则不再查处。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此外,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其所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市社保机构可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修改草案还增加规定了补缴的情形:《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能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可由用人单位在2013年7月1日前向市社保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经市社保机构审核属实的,予以补缴,补缴时增加补缴系数。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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