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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让贫困、无业人员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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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快建立我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自治区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我区超过半数县(市、区)城镇居民的养老带来了好消息。

  区内户籍变动,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办法》还给需要因户籍变动而在区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居民带来了福音。

  根据《办法》,参保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可以申请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须注意的是,参保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养老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可以转移,但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而参保人若是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则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据了解,今年7月,南宁市宾阳县、横县、上林县和青秀区、江南区、兴宁区、良庆区7个县区已被纳入全国第3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广西共有66县(市、区)纳入了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达到60%。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表示,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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