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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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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 

  第十三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四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㈠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㈡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的标准、养老金的调整以及来源按前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金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关系。一次性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实施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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