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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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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舟山市普陀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根据《舟山市普陀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舟普政发[2009]5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

  (一)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缴。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加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补助之和,不得超过当地当年最高缴费档次。

  区财政对每年正常缴费和制度实施一年内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对应缴费标准档次分别为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70元、90元、110元。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办理参保手续后,个人缴费或者不缴费的,均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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