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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六类参保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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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妥善解决各类未参保人员或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厦门市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从今年3月1日起,六大类参保人员可在厦门市补缴养老保险费。

  {6}不具有厦门市户籍,原按照《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厦府?眼1999?演综042号)参保的人员,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此前本人1999年7月1日后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及2011年6月30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1999年7月1日后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可以个人身份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期间的缴费以厦门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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