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具有厦门市户籍,原按照《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厦府?眼1999?演综042号)参保的人员,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此前本人1999年7月1日后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及2011年6月30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1999年7月1日后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可以个人身份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期间的缴费以厦门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