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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全民养老”时代正式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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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必须同时符合六个条件:1.具有厦门户籍;2.年满16周岁;3.非全日制在校生;4.非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5.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6.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

  厦门“全民养老”时代正式开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今起参保登记

  从2010年8月6日开始,厦门市地税部门将正式受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这标志着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全面开征,“全民养老”落于实处。

  以后,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人可在每月6日至月底到户籍所在的居(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以居(村)委会为单位统一向各区地税局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对象]

  需同时满足六个条件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必须同时符合六个条件:1.具有厦门户籍;2.年满16周岁;3.非全日制在校生;4.非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5.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6.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

  符合本条1-4项条件,但已经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停止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后,依本办法相关规定,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每年一次共13档

  参保个人每年缴费一次,分为13个档次,依次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任一档次缴费。残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的人员,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当前为每人每年100元)。

  [参保申请]

  村(居)委会统一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人可在每月6日至月底到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以居(村)委会为单位统一向各区地税局办理参保登记。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2.本人户口簿(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政府补助的残疾及低保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农村45-5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提供《独生子女证》,只生育2个女孩的夫妻应提供区计生主管部门的证明;

  5.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应提供区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

  6.未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还应提供办卡照片(已领取本市二代身份证的,原则上不需提供照片)。

  年满60岁仍需办理参保

  《暂行办法》规定前年满60周岁无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该人群与其它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一样仍需办理参保申请手续,采集个人信息,信息采集后即进行停保,避免误生成应缴费款。(记者樊娟 通讯员 洪珊红 徐于平)

  参保后没变化来年无需重登记

  地税部门表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下一年度视同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无需重新登记。

  地税部门在年度扣费期,按原身份档次直接进行扣费。要变更参保信息的个人(包括缴费档次)应于年度扣费期前(11月30日)持以下资料向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变更:

  1.《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2.本人户口簿(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变更为农村计生补助对象或残疾、低保人员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资格审核注意事项:参保居民中的农村计生补助对象、残疾和低保人员,应于每年扣费期前(11月30日)持证明材料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

  如果参保人员再就业的,需持《参保个人停保登记表》(一式2份)、户口簿(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每月6日至月底到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办理停保手续,停保后方可办理城镇职工参保,停保当年缴交的城乡养老保险不办理退费,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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