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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家属工等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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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曾在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山东省针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曾在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据介绍,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55至60周岁补缴62130元,月养老金为601元;55至60周岁补缴50350元,月养老金为492元;55至60周岁补缴38560元,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照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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