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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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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新政办发〔2010〕169号文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抚恤待遇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根据新政办发〔2010〕169号文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抚恤待遇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按规定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

  四、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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