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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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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2003年前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等相关经历,现为扬州市区户籍的未参加养老保险并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受理工作已进行。

  此次补缴对象中一次性补缴15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中有领取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

  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解读】

  原行业统筹单位符合补缴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中,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补缴以及领取待遇手续;2011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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