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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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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以及基本养老保险无法满足老年生活需求的情况下,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的税法中,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雇主缴费部分大都给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优惠,但是允许扣除的额度有所不同。如瑞士是全额扣除,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同时,大多数国家规定,雇主为职工所做的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规定的限度内)虽属于一种实物津贴,但它不计入职员当期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荷兰、丹麦、日本都有此类规定。

  (三)对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的税收政策

  世界许多国家对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以及个人投保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允许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扣除的方法各异。如美国采用限额扣除,2000年雇主养老金计划中雇员个人缴费的最高扣除额为1.5万美元;英国采用的是比例扣除,对个人购买年金保险产品的保费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最高额为收入的17.5%-40%。

  绝大多数国家都对给付的保险金征税,欧盟国家中除了卢森堡之外,都对保险金征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都在此环节征税。

  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税收制度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与国外商业养老保险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的税收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我国商业养老险相关税收法律规定不够明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具体项目明确规定。如对于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总额的4%,这里的职工工资总额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扣除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我国政府需要对涉及商业养老险税收制度的一些具体项目加以明确规定,从而形成较为完备清晰的税收制度。

  二是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各方面税负偏重,需要通过增加税收优惠来刺激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等税收,相对于国外已经偏重,而且还缺乏对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养老险的税收优惠,对于个人或者企业购买商业养老险,在购买环节的税收优惠都比较少,难以刺激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因而我国政府需要增加对于保险公司、企业以及个人的税收优惠,降低税负来刺激商业养老险的发展。

  三是我国商业养老险相关税收法律还不够完善,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商业养老险的税收制度还比较单一,许多方面的具体规定还比较缺乏,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定相关税收制度,利用税收的杠杆作用,推动商业养老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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