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的税收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说明企业为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个人还要为此交纳个人所得税,这不利于员工福利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个人税收负担,从而不利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在税法中,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支付的养老保险费能不能税前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是无法扣除的。而当个人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获得的保险金收益中仅“保险赔款”一项可依《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类别的保险金收入都没有明确的征税规定。所以说,对于商业养老险给付环节的征税,在税法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对于实际操作就会造成一定的麻烦。
国外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
(一)对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
国外对保险公司的税收主要包括保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所谓保费税,是以保费收入为课税依据的税收,类似国内的营业税。据普华永道2007年的统计,在全球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中,大部分国家都免征保费税,而征收保费税的国家中,大部分国家的税率都在0.5%-4%之间。
据普华永道2007年的统计,大部分国家是就寿险公司的总收入(即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之总和)征税,在可扣除项目中除了常规的精算准备金和费用外,分红收入和保单持有人红利在相当多的国家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给与寿险公司税收政策优惠,有助于寿险业的发展。但在税率的规定方面,许多国家采用累进税率,部分国家还根据不同的公司性质、规模、所得税基础在所得税税率上有所区别。如美国为鼓励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对于资产少于5亿美元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允许在应税收入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扣减。此外,还有部分国家对养老保险适用特别优惠的税率,如澳大利亚对于一般人寿保险实行30%的税率,而对于养老金保险实行15%的税率。
(二)对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企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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