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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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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海南省自1992年出台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1994年事业单位职工开始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截止目前,全省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已达到187万人,领取待遇人数46万余人。2009年,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10年海南省实现新农保制度全省覆盖,截止目前,全省参加新农保累计人数已达到246万人,领取待遇56万余人。两项政策的施行,使海南省绝大部分居民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为了进一步实现建立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海南省于2011年又相继出台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和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解决城镇未就业居民的养老问题和曾经有过工作经历的城镇居民的养老问题。上述几项政策的出台,从制度上实现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为每一位想参加养老保险的公民建立了通道。为了确保海南省城镇居民及时了解新出台的政策,我们整理了以下基本问题,请详细阅读后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险种及时进行参保缴费,以确保可以按时享受养老待遇。

     一、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1、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缴费一次,参保人员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缴费档次中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档次缴费。当年选定缴费档次当年不能变更,次年可自愿选择新缴费档次或保持不变。

  3、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视情况享受三项财政优惠政策:一是给予一般参保人员缴费补贴。选择每年缴费100元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选择每年缴费200元及以上的,政府除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5元的补贴。二是给予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财政补贴。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优惠财政补贴。三是为缴费困难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当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能领到多少养老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另外,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5、按月领取养老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10年以上(含10年,下同),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下同)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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