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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未缴满者可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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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策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社保法实施前规定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社保法实施后规定,上述人群可缴费至满15年,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社保法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如何延缴?省人社厅表示——

  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保法)规定,参保人员退休时,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者可续缴。对此,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咨询该规定具体适合哪些人群,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等。9月27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

  社保法有了新规定

  政策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社保法实施前规定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法实施后规定,上述人群可缴费至满15年,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那么,该如何延长缴费?据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规定,社保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比如,灵活就业人员张女士2010年48岁时参保,到55岁退休时,缴费8年,可延期缴费5年,然后再一次性缴费2年,最终缴满15年。这样,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涉及多是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户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表示,从现实情况看,上述延长缴费规定涉及的人群以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居多。不少人在早期工作中,由于社保意识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多种原因,没有参保或参保时间晚、年龄大,给年老后享受养老金带来不便。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水平如何?根据我省规定,从2009年1月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再执行原“五年过渡”办法,而是统一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两个基数,缴费人员可选择其中之一,缴费比例为20%。根据省统计局数据,2010年山西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33544元。假设某参保人员选择“60%”的标准,则今年缴费额为33544元×60%×20%=4025元。

  职工养老保险可转为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与此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按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按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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