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特殊政策体现人性化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能够平稳衔接,我市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设置5年新老计发办法过渡期。凡是在这5年内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进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测算,如果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则予以适当保低补齐,如果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则予以封顶限高。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将完全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目前针对我市部分在新计发办法实行之前退休的人员,市社保中心也出台相应政策进行特别处理。即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新办法高于按原规定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55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10%的封顶基数;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30%的封顶基数。
新的养老金计发有三大特点
一、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与个人历年的缴费工资建立了联系。缴费工资高,则基数大,否则,就小。
而现有办法只要在同一年退休,基数一样,与体现缴费水平的缴费工资无关。
二、基础养老金计算的比例与本人缴费年限的长短建立了联系。
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每增加1年,计发的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现有办法则是不论缴费年限多少,都是省和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三、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除数与本人的退休时间相联系。退休年龄越早,对应的计发月数越大,账户养老金就越少。
新办法在激励职工缴费,抑制提前退休方面明显优于原计发办法(原计发办法规定缴费满15年以上的,不管多长时间,一律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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