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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新《办法》,农民工同享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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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甘肃省政府颁布实施新《办法》,并规定,农民工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另外,还规定,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4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下发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工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进出本省基金按总和的12%转移

  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转移时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随人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由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包括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从外省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与户籍所在地属于不同的市州,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将户籍迁入本省的,从迁入的次月起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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