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基本特征
一、产品特色
1、子女成人送贺礼,大学毕业助前程;
2、结婚嫁娶添喜金,满期退休予保障;
3、累积生息增值快,保单年年有分红;
4、“福禧成长”少儿险,父母关爱伴一生。
二、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25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经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后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25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18周岁、22周岁及25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50%(最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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