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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办法》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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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南省正式出台《决定》,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届时,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此外,还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

  ●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再划入

  ●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

  ●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参保政策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拖欠的养老金限期补发到位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已正式出台。《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发生新的养老金拖欠。对于过去拖欠的,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欠发的,2006年底前补发到位;属于企业欠发的,2007年底前分期补发到位。

  《决定》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从今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06年按3%起步做实,以后每年提高做实一个百分点至五个百分点。

  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主按雇请的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从今年起,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3、2005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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